临时救助政策
一、受理范围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
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包括: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三类,受困人员根据困难情形和实际家庭情况,申报相应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申报条件: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申报条件: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特别救助申报条件: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三、申请材料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需要救助的相关佐证材料及票据(如重大疾病票据等)。
四、救助程序
(一)临时救助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代理单位应当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佐证材料,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对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施
(三)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现场核验、信函索证、电话询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搜集家庭刚性支出、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
(四)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不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对象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可视情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在受理阶段可不予公示。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受理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要求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可不组织民主评议。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组织形式和要求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其中小金额先行救助应当于受理当日完成审核确认。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公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申请特别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公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特别救助经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集体议事方式完成审核确认;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于审核确认之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九) 申请人一年内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
五、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但是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三)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四)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严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