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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20111115-246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县人保局 生成日期: 2018-05-1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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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9〕2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批复江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

   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实现参保率80%以上,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参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1.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农业户口),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且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2011年缴费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以后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人应于缴费截止日前缴纳当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500元5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选择100元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选择200元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35元;选择300元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40元;选择400元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45元;选择500元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50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选择100元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选择200元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35元;依此类推,选择1000元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75元。参保人缴费补贴所需资金按有关政策解决。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由省、县政府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县财政按6:4负担。

  (三)建立个人账户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农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其补缴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养老金龄年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按年缴费如有中断的,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为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六)待遇调整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县财政局编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八)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实施监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九)相关制度衔接

    1.原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搞好衔接。对原参加老农保、年满 60 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原有的基础上,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对原参加老农保、未满 60 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相衔接,并按国家、省、市出台的规定执行。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相衔接,并按国家、省、市出台的规定执行。

  (十)法律责任

     1.如经办机构或主管部门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变相操作,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由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人保局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委托所属乡镇(场)负责追回多领、冒领养老金。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县人保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动员发动。9月份召开全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县人保局、各乡镇(场)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条幅、标语、发放宣传单和下乡演出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保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调查摸底。调查摸底工作以户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牵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所有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基本信息进行摸底,由乡镇(场)经办人员汇总后报乡镇(场)劳保所,经劳保所审核后再报县农保局备案并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三)组织培训。县人保局要尽快组织乡镇(场)、村(居)委会经办人员和乡镇劳保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操作步骤

  1.参保缴费。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统一到村(居)委会办理缴费手续,并填写《参保登记表》,村(居)委会审核无误后代收参保人养老保险费,给参保人开具缴费凭证,同时填写《缴费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的养老保险费统一存入指定银行缴费帐户。村(居)委会在规定时间整理好参保人参保资料并填写《缴费明细表》,由各乡镇(场)统一录入电脑后,报乡镇(场)劳保所审核,再由乡镇(场)劳保所将参保人缴费信息报县农保局,由县农保局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帐户。

  2.张榜公示。在乡镇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村(居)委会负责将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对象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发放养老金。对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由村(居)委会向乡镇(场)劳保所申领,经乡镇(场)劳保所上报县农保局审核无误后,由县农保局通过指定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具体操作流程由县人保局负责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一项惠及全县广大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时间要求紧迫,各乡镇(场)要按照县政府要求,及时成立领导小组,指导推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筹兼顾,扎实推进,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各项任务。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落实专门的业务人员具体经办。

   (二)明确责任。各乡镇(场)是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责任主体;县人保局、财政局是基金运作的责任主体;县监察局、审计局是基金监督的责任主体,定期对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县人保局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县委、县政府当好参谋;县公安局负责按户籍提供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县残联要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县民政局、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严格考核。各乡镇(场)和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按时完成参保征缴任务的乡镇(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征缴任务的乡镇(场)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我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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