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 |
备注 |
1 |
赣(2020)安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37号 |
刘珍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龙津镇好景花园28幢108 |
房屋面积312.14平方米 |
司法拍卖,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公告后废止。 |
2 |
赣(2020)安义县不动产权第0001278号 |
刘珍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龙津镇好景花园28幢108 |
房屋面积312.14平方米 |
司法拍卖,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公告后废止。 |
公告单位:安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