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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A25010-2692-7362-5373-8260-234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东湖区投资促进局 生成日期: 2020-03-01 12:1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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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人民政府印发东湖区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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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府发〔20202


    东湖区人民政府印发东湖区关于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服务、提效能

    1.加快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审批进度,充分发挥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南昌市工程建设改革审批网上平台作用,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区行管委、区发改委、区城建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

    2.对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东湖区信用“红名单”公示,并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客户交付产品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将不列入东湖区信用“黑名单”。(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3.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奖励扶持资金提前兑付,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各项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各专项资金要切块对受疫情影响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予以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责任单位:区经济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决策办)、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4.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对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区投促局)

    二、扶实体、保经营

    5.在区级企业奖励扶持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适当的发展扶持补助。(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6.根据《东湖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扶持办法》、《东湖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扶持办法》等文件精神,在疫情期间,加大重点税源企业、楼宇企业政策帮扶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重点企业、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难题,同时加强对重大项目的扶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决策办)、区财政局、各经济责任单位)

    7.鼓励辖区内金融机构扩大对全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强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等行业领域,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的信贷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8.积极帮助辖区内重点企业对接市级普惠转贷基金,充分发挥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融资服务作用,帮助企业妥善化解资金周转问题。(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9.自20201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清单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

    10.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1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12.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依规进行减免。(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直有关部门)

    13.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14.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给予免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房管局)

    15.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积极兑现市政府关于应对疫情补助企业境外参展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三、扩投资、稳需求

    16.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制定招大引强项目落实清单、责任推进表,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区投促局、区行管委、区发改委、各经济责任单位)

    17.建立区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挂点企业制度,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安排结对帮扶,将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施工物质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专项资金支持,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用工、资金、运输等实际困难及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直各有关部门,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

    18. 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和转产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生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企业购置设备扩产能并能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形成生产能力的,按新购设备的20%给予相应补助,对其所生产的符合要求的防疫物资,政府予以兜底采购,作为战略物资储备。积极推荐口罩生产企业列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享受省、市政府疫情防控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对2020年新增的全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并给予部分贴息。(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行管委、区金融办、各行业主管部门,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

    19.降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对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在本政策执行期内用电费用进行补贴,按用电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四、稳岗位、促就业

    2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11日至202012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21.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2.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区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发改委)

    五、强调度、保运行

    23.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全区各相关部门、区属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4.全区各相关部门及区属企业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对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给予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25.建立并抓实全区经济运行调度机制,统筹各类项目调度、政策调度和工作事项调度机制。各责任单位加快制定政策兑现的细则和流程,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公开咨询电话,方便群众进行政策咨询。(责任单位:区经济办、区发改委(区决策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政策措施由东湖区发改委牵头解释,具体条款由排名在前的单位负责条款解释,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落实工作,各项政策牵头部门要统筹推进各项政策措施实施,配合部门要主动作为,共同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中央、省、市另有政策的,东湖区遵照执行,如有重叠的,按高限标准执行。



     2020年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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