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
| 1 | 一、机构概况 | 机构简介 | 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机关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 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
| 2 | 领导信息 | 办领导个人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3项 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
| 12 | 二、行政管理与服务 | 权责清单 | 经清理确定的本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及对应的责任主体等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
| 20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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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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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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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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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双随机、一公开” | 本单位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 |
| 25 | 本单位的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 26 | 本单位的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 | |||
| 30 | 三、财政资金 | 部门预决算 | 部门及所属单位本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说明;
部门及所属单位上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三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四条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部门预决算) 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 36 | 四、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 | 本单位人事任免信息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
| 41 | 五、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1.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全文
2.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 50 |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 51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
| 52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内容,仅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
| 54 | 七、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
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 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 55 |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 年报制度。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
| 58 | 主动回应 | 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