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进贤县行政执法
主体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的法定化,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及我县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实际,通过依法审查,并经2026年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审议并通过,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增)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原因,导致执法主体资格变动的,应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县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进贤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