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南昌市文港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638******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
我局于 2025年9月12日、2025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含镍污水处理工艺改造未按规定备案、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9月12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情况。
2.企业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12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熊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桂建平的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12日提取,该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信息。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12日桂某某字确认,证明该公司存在含镍污水处理工艺改造未按规定备案、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5.《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9月12日熊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6.《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2日、13日桂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存在含镍污水处理工艺改造未按规定备案、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7.检测报告编号:GT251043、GT251070、GT25107320,25年9月12日熊某签字确认证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8.排污许可证副本2025年9月12日熊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9.自行监测方案2025年9月12日熊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5】(进贤)E-004号,《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公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2、30个工作日内改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3、30个工作日内改正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9月22日我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复查,该公司企业于运营状态,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已提供扩建废水预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536012400000114),正在办理排污许可变更(含镍废水处理工艺变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 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 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裁量权适用: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细化标准第七章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 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八章 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八)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 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裁量基准:含镍污水处理工艺改造未按规定备案、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细化标准进行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a)/月1≤a<3处罚幅度(A)/万2≤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细化标准进行裁量,重点管理、处罚幅度(A) 单位:万10≤A≤20。《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细化标准进行裁量,违法行为、已制定监测方案已开展监测但监测不规范、2≤A<8。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2025〕(进贤)F-003号号,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含镍污水处理工艺改造未按规定备案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2.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处罚人民币拾万零壹仟元整(¥101000)。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元整(¥143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