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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决〔2025〕(进贤)G-003号

时间: 2025-12-31 11:48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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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南昌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8******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利剑行动”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吴黎明、艾育华对南昌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项目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圳产业园园区八路以北(经度116.121646,纬度28.347524),占地面积100亩,2019年9月17日获得原进贤县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批复文号:进环审{2019}45号),2020年9月8日进行了自主验收,该公司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编号为:91360124MA38CDKN6Q001W),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8CDKN6Q,公司主要生产鱼饲料。产工艺为:原料-粉碎-原料混合-二次粉碎-超微粉碎-制粒-冷却-筛分-成品。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为:格栅渠-水质缓冲池-调节池-泵-反映池-初沉池-厌氧池-厌氧沉淀池-缺氧池-三级接触氧化池-二沉池-储水池-砂滤器-清水池-循环池。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时,发现生产车间冲洗地面的含油废水和员工洗手废水通过一根白色的PVC管经过收集池,排入该公司雨水管网,随后我局执法人员沿着雨水管网一路排查,发现该公司办公楼生活污水也汇入该雨水管网(其它生活污水通过隔油池和化粪池进入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到该企业门口的温圳工业园园区八路雨水管网,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该企业生活污水通过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管网,生产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综上所述,企业生产车间生产废水通过一根白色PVC管经过收集池排入雨水管网,存在涉嫌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

鉴于此,2025年923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5〕(进贤)G-003号,并于923日直接送达,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9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该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到位。

一、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918日提取,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情况。

2.《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18提取,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

3.《生产经理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2025年918日提取,证明该公司环保工作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信息。

4.《标准化专员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2025年918日提取,证明该公司环保工作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信息。

5.《南昌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饲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号:(进环审【201945号)和《自主验收意见》2025年918日提取,证明该公司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918日提取,证明该公司已获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7.《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18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该公司生产经理李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生产车间生产废水通过PVC管经过收集池排入雨水管道。

8.《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8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该公司标准化专员王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生产车间生产废水通过PVC管经过收集池排入雨水管道。

9.《相关照片证据》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5〕(进贤)G-003号和《送达回证》,2025年9月23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并于923日直接送达,证明我局已下达责令整改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黎明、艾育华执法身份和资格。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裁量权适用: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 细化标准第一章水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细化违法行为:私设暗管。污染物类别:二类水污染物,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处罚幅度20≤A<30。

三、处理处罚建议: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鉴于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复查,该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到位,在检查、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及负责人积极配合,建议:1.对该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罚,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四、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2025〕(进贤)G-003,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南昌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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