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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民政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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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办理事项

事项类别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1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办理

2

财务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出具

3

县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第七条 (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下放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的通知(赣民字〔2021〕30号)

经营性公墓审批

行政许可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办理

4

立项文件

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5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办理

6

生态环境审核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办理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发布,根据省政府令第241号修订)第八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一)国内外著名的或者涉及省外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二)省内著名的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设区的市内著名的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一)城镇街(路、巷)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住宅小区名称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自然村名称的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各设区市制定了地名命名(更名)办理程序相关规定,对涉及的材料进行了明确。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行政许可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8

国有土地使用证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办理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办理

10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章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办理

11

财务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出具

12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态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篇第五章收养。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第16号令)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华侨居住国有权机构、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事指南》及《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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