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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安义县低收入人口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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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规字〔2024〕1号

安义县低收入人口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常态化帮扶,结合我县实际,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支出情况等方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人口。认定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产生的家庭刚性支出等情况。

第三条低收入人口认定应当遵循以下方法:

1.同步受理。乡镇服务窗口受理社会救助对象申请时同步推送到村进行监测对象认定识别。村级对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户启动识别纳入程序时同步将拟纳入对象信息推送至乡镇(处)民政部门,依申请启动社会救助认定流程。

2.同步摸排。将镇村两级民政工作队伍和乡村振兴工作队伍合并进行融合摸排,摸排时确认是否符合“两项政策”,确保为既是低收入人口又是防贫监测对象,提供分层次、分类的救助帮扶措施,精准匹配其需求。

3.同步识别。乡镇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对象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相关认定条件,核实“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主要收支”等情况,对排查结果进行梳理分析,对申请对象进行综合研判,并开展识别认定。

4.同步监测。依托民政部门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平台,合理运用“数字民政”系统中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的监测预警和定期查访功能,做好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同步监测。

5.同步调整。动态监测“两项政策”帮扶对象,通过每季度组织人员电话问询或上门摸排,每半年依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复核,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生存状态。

第四条低收入人口实行乡镇属地管理,部门帮扶。

县民政局负责对低收入人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负责低保、特困对象资金发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继续同步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按照现行政策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落实帮扶措施。

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现行低收入人口帮扶政策和专项救助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的主动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五条由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推进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督促指导乡镇、各行业部门落实有关

工作。

第六条乡镇成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专班,负责审核确认低收入人口身份。

第三章认定依据

第七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长期共同居住或共享收支的人口。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由子女轮流赡养的老人、未分家的外出务工人员、承担实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是否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生活成员,由乡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专班视情况研究决定。

第八条家庭收入评估范围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计算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收入时,在《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赣民规字〔2024〕2号)中规定的十二条豁免条款的基础上增加离异后事实未履行抚养义务和年老体弱且生活遇困人员的赡养收入两种豁免情形。

第九条家庭支出评估范围包括因病费用、因残费用、因学费用(含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下靠家庭供养且无收入来源的学生教育费用)和护理费用、必要就业成本、保障住房安全费用、保障饮水安全费用以及其他可以计入家庭支出的项目。保障住房安全费用、保障饮水安全费用每月合计扣减金额不超过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第十条家庭财产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房屋、船舶、大型农机具以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35种重大疾病、罕见病以及患心脏病、癌症等需要经常住院治疗的家庭在患病前拥有的资产,在认定低收入人口时以下情形可以豁免: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病前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在县域内长期就医使用,购买价格低于当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病前只拥有1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和1套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主要为:

(一)申请及受理。低收入人口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方式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窗口申请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网络自助申请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手机自助申请平台申请。

(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地调查及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自受理之日起当天或1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信息收集完整后向县民政局申请信息核对。县民政局自收到信息核对申请后发起协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乡镇乡村振兴部门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同步开展实地调查。经实地调查、经济状况核对后2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乡村振兴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研判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审核确认及备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初审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乡镇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领导小组会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收入人口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相应低收入人口类型条件的申请家庭,给予确认相应的低收入人口身份。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审核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将同意给予低收入人口名单以函件的形式报送至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四)延期退出机制。已同时纳入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对象,如出现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就业或大学毕业等情形,将根据《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文件要求实施延退;如因生活条件好转暂不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对象,将转入到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其他类别人群中继续监测。

第五章身份标识

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家庭成员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符合现行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同时,符合防止返贫监测条件的,增加“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标识。

第十三条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家庭成员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符合现行认定标准的,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同时,符合防止返贫监测条件的,增加“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标识。

第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家庭成员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符合现行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同时,符合防止返贫监测条件的,增加“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标识。

第十五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按照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家庭成员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符合现行认定标准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同时,符合防止返贫监测条件的,增加“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标识。

第十七条其他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暂不符合前述5类对象认定标准,确有困难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认定为其他困难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一年内申请社会救助未通过或两年内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退出救助范围以及困难职工、脱贫人口等,作为存在致困风险的其他困难人员纳入动态监测管理。

第六章政策帮扶

第十八条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乡镇审核确认专班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认的低收入人口信息报送至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在1个工作日内将人员信息推送至人社、卫健、医保、教育、住建、残联、妇联、总工会等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帮扶政策,建立政策落实台账,每季度反馈至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第七章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低收入人口的动态调整按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低收入人口预警监测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住房和饮水是否安全、有无劳动能力监测指标,同时将“三保障及饮水安全”落实情况及帮扶结果落实情况纳入乡镇、村(居)“铁脚板”排查范围,常态化进行跟踪监测和巡访探视。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审核确认专班审核确认、动态调整的低收入人口以及职能部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由乡镇负责收集低收入人口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核对授权资料、审核确认表、审核确认记录、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认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信息,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和重大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自觉配合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资格认定的,由乡镇取消认定资格,依法追回非法所得,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关行政文书,由县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涉及的规定按上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文件下载:安义县低收入人口认定暂行办法(安府规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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