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我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中共安义县委 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全面推进殡葬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发〔2018〕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殡葬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内城市公益性墓地和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我县已规划建设1处城市公益性墓地和12处农村公益性墓地,12处农村公益性墓地为东阳镇2处,其他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各1处。
第三条 城市公益性墓地是指以政府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城市公共殡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我县以乡镇(县红山管理处)为单位规划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负责本区域公益性墓地的监管工作,对全县的公墓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
第五条 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按县、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分级管理,县民政局下属殡葬服务所具体负责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即安泰公墓)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安排专职队伍具体负责本乡镇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墓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民政局下属殡葬服务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公益性墓地日常管理工作。各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墓穴使用登记、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安葬服务、绿化保洁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祭祀品应按照文明祭扫的要求使用鲜花等易降解的物品,并于骨灰安置和清明节、中元节、冬至等传统节日后适时予以清除。县殡葬服务所、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对城乡公益性墓地财务收支要专账管理,城乡公墓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及日常办公管护费用从县乡公墓穴位使用收取的管理维护费用中解决,不足部分按照管理权属分别由县、乡财政预算解决。县乡公墓穴位使用收取的管理维护费只能用于与公墓管理、维护有关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
第七条 城乡公益性墓地应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火防盗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加强值班巡查和骨灰流向监管,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要制定完善清明节、中元节、冬至等传统祭扫节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县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确保公益性墓地管理机构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 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禁止改变为经营性质。城乡公益性墓地每个单墓穴位、每个双墓穴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等其他费用,墓位维护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确定。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对下列人员免收一次性墓位维护管理费。
(1)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2)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4)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5)因重大项目征地和“三沿六区”坟墓整治工作需要安置的历史存量骨灰。
第九条 县级城市公益性墓地覆盖使用范围指安义县各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及离退休职工亡故人员、龙津镇城镇户籍居民以及长期在县城规划区内居住且自愿要求安葬到县级城市公益性墓地的拥有我县户籍其他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居民逝者。因项目征地和“三沿六区”坟墓整治工作需要,经家属同意、地方申请和县民政局研究特定安置对象。
第十条 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公益性墓地覆盖使用范围指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辖区内村(居)民亡故人员。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仅一方是我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及离退休职工,可以选择县级公益性墓地安葬,也可以选择在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公益性墓地安葬;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乡镇(县红山管理处)的我县户籍亡故人员,可以根据丧属意愿选择任意一方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公益性墓地;父母和子女户籍不在同一个乡镇(县红山管理处)的我县户籍亡故人员,可以根据丧属意愿选择任意一方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公益性墓地安葬。
第十二条 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覆盖使用范围内对象去世后,丧属凭亡故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医学死亡证明和火化证原件,到县民政局下属殡葬服务所或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殡葬工作管理单位办理相关入墓手续,县殡葬服务所及乡镇(县红山管理处)殡葬工作管理单位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发放公益性墓地安放证并依据登记先后顺序依次提供墓穴,不得跨行跨格任意选用,丧属凭安放证安排入葬。
第十三条 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土地和财产分别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红山管理处)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四条 我县城乡公益性墓地不得随意向墓地使用覆盖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经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红山管理处批准的除外),不得接纳遗体土葬。
第十五条 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使用塑料祭祀品等封建迷信丧葬祭祀用品,所有送葬者的物品、花圈不得放在墓前,一律焚烧池内销毁,管理员负责及时清理。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造成绿化及墓穴损坏由相关墓主负责修复。
第十六条 公墓管理部门凭丧属提供的火化证提供墓穴,骨灰入墓时应签订《入墓协议》,协议禁止对墓穴的大小、朝向、高度、位置等擅自做调整,必须做到风格、样式等高度统一,禁止倒卖墓穴。
第十七条 县、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要收集逝者、墓穴联系人相关档案内容信息及时按照上级民政部门要求规范录入智慧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档案信息要使用规范字体,仔细记录登记造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十八条 档案具体内容包括:逝者姓名、墓位、收费清单、墓穴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联络方式和个人身份证号码、购买日期、逝者安葬日期、碑文暨墓志铭的完成情况等,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及时存档。
第十九条 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实行一墓一档。
第二十条 档案柜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的监督检查,实行年审制度,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未经审批擅自兴建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墓内应当按规定开展丧事活动,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在公墓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墓区管理规定在公墓范围内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墓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墓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巧立名目设置收费项目,误导、强制消费的;违反服务价格和价格公示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
附件:安义县城乡公益性墓地骨灰安放协议书
附件
安义县城乡公益性墓地骨灰安放
协
议
书
安义县乡镇公益性墓地骨灰安放协议
甲方: (xxx墓地主管部门名称)
乙方: 身份证号:
为规范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的管理,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安义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实际,为做好公墓后续规范维护管理特制本协议。
一、 公益性墓地,由 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为本地的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凡在该公益性墓地安葬的一律先申报,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管理人员安排相关服务,入公墓前先登记,签订入墓协议方可入公墓。
二、公墓墓穴由甲方按照顺序进行编号,甲方安排乙方骨灰安葬依次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挑选墓穴。夫妻中有一人骨灰安放在公墓,经配偶申请,允许申请双墓穴,单墓穴位一次性收取20年墓位管理费 元、双墓穴位一次性收取20年墓位管理费 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墓穴的使用权不准随意转让和倒卖。乙方骨灰一旦从本公墓迁出后,墓穴由本公墓无偿收回。
三、乙方必须服从公墓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墓地管理制度,严禁对墓穴的大小、朝向、高度、位置等擅自做调整,严禁在墓穴边烧纸或燃放烟花爆竹,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到统一安排的垃圾处理池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公墓的公共设施和周边绿化设施,损坏的一律按原价赔偿。
四、墓位编号: 逝者姓名: 性别: 逝者身份证号: 家庭住所: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主管单位一份、县民政部门备案一份。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 方: 乙 方:
在场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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