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人民银行、工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实时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或承诺材料;
(六)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4年。经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开业后连续180日停止经营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注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条件;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注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安装材料;
(四)与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协议;
(五)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或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车辆所有人终止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反馈,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时核验。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条件核查后,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从业资格背景审查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乘客因运营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保证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三)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网约车运价、计价计程方式、服务内容等,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五)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
(六)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七)遵守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八)提供合乘出行服务时,应经乘客同意后方可提供合乘出行服务;
(九)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乘客拖欠车费的情况,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积极与驾驶员协商,向驾驶员先行垫付车费,网约车平台公司再向乘客予以追缴。
第二十条 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求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落实对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规化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督促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有关许可严格核验,提供服务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二)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
(三)督促、指导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时处置运营安全事故,会同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督促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乘客因运营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平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可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网络预约方式揽客服务,将巡游出租汽车纳入网约车平台管理,并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接入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应按照网络预约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车费。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运营服务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经约车人、乘客同意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三)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四)按照规定的计价标准收取费用;
(五)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但在接到订单后可在网约车指定区域候客。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网约车驾驶员不得无故拒绝或终止服务:
(一)乘客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照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四)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管理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经营合作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违法用工行为。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税收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可以制定网约车行业管理、经营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20日施行。原《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洪府发〔2017〕19号)同时废止。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0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