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齐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郭夏禹诉被申请人江西齐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1479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3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申请人(2025年3月1日-2025年3月31日)劳动报酬3716.35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00元(2024年10月16日-2025年3月31日)(计算方式:月工资4000元,工资5个月,赔偿金=4000元/月*0.5*2=4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日2025年3月6日、2025年3月7日共2小时延时加班工资84.87元。(计算方式:月计薪天数:固定为21.75天,全年365天扣除104天双休日后折算,日工资:4000元÷21.75≈183.91元/天,小时工资:189.91元÷6.5小时≈28.29元/小时,加班2小时*28.29元/小时*1.5倍=84.87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2025年3月8日、2025年3月9日、2025年3月15日共11小时加班工资622.38元。(计算方式:月计薪天数:固定为21.75天,全年365天扣除104天双休日后折算,日工资:4000元÷21.75天≈183.91元/天,小时工资:183.91元÷6.5小时≈28.29元/小时,加班11小时*28.29元/小时*2倍=622.38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5年9月9日9时30分在B20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二楼B2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
答辩通知书
2.
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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