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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婉婷、潘梁英不服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你公司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因联系电话及注册经营地址均无法联系,导致本案无法采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洪府复字〔2025〕1306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府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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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