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3.10条之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的规定。经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历年超期未申报定期检验设备现场核查,决定对1家使用单位的25台设备予以公示注销(详见附件)。如对下述列表中停用设备有异议的单位,请于公示后7天内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科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注销处理。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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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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