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龙:
你不服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601121513627346),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于2026年2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洪府复字〔2026〕42号)。
该决定书于2月10日按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留地址寄出,你所留电话无法接通投递未果而于2月24日退回,之后多次电话联系未能接通,发短信你也未回复。因无法采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洪府复字〔2026〕42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祥瑞路89号)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91-83884349。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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