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我局在结合试行情况、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修订完善《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及分级管理的通知(试行)》(洪环规文〔2023〕2号),形成并出台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及分级管理的通知》(洪环规文〔2024〕2 号)。此文件自实施以来,在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检验业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鉴于近两年来,上级部门陆续出台了更为新的严格监管要求、更为精细的执法检查指南要点等,为更好适应新政策、新要求,便于后续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举措的优化工作,现就拟废止《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及分级管理的通知》(洪环规文〔2024〕2 号),公开征求意见。
请在6月5日之前就废止此文的相关意见以邮箱形式反馈至pengxialin0526@yeah.net。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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