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发〔2019〕51号
关于印发《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推行“六多合一”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及各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推行“六多合一”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及各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附件:1、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推行“六多合一”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
2、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推行“六多合一”审批服务
模式工作领导小组
3、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实施细则
4、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细则
5、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投资项目“多审合一”实施细则
6、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投资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7、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投资项目“多介合一”实施细则
8、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多证合一”改革实施细则
附件1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推行“六多合一”审批
服务模式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推进“六多合一”(多证、多规、多介、多评、多审、多测)行政审批新模式,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方式,按照县政府建设“五型”政府的决策部署,重点解决行政审批中,尤其是投资项目审批中的“痛点”、“堵点”、“难点”,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不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1.多证合一。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的基础上,按照能合尽合要求,落实我县发布的21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公布一批,打造我县“多证合一”升级版。(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2.多规合一。整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从规划期限、规划目标、规划内容、信息平台等方面理顺“多规”关系,消除规划差异矛盾,形成一本空间规划、一套指标体系、一张空间蓝图、一个信息平台,探索一张蓝图上审批,推动规划数据共享,健全“多规合一”业务平台功能,促进项目生成。(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3.多介合一。完善健全我县“中介超市”,对涉审中介服务机构分为审批部门委托和项目单位委托两类集中管理。对项目单位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律“零门槛、零限制”入驻“中介超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实行网上询价、竞价,推行公平交易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其服务质量由审批部门和相关业主单位进行“双评”,并对外公示评价结果,以“双评”管理模式倒逼中介机构提升服务。对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产生,以“控时间、控价格”的双控管理模式,规范中介服务高效运行。(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卫健委等)
4.多评合一。一是整合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功能区的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涉审事项,实行区域性评估评价;二是整合投资项目涉审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多本共评”、“一评多用”、联合评估评价。(牵头部门:各乡镇、各管理处(管委会)、县行政审批局(联合评估评价)、县发改委(区域性评估评价),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生态环境局等)
5.多审合一。一是整合审批事项。将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等同类性事项全部合并为一项审批,推行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本指南等并联审批方式。二是整合设计图纸。将相关的建设、规划、园林、人防、消防等设计、施工图纸按阶段集中审查,实现多图联审、结果互认,解决“多头审、多头改、多套图”的问题。(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气象局等)
6.多测合一。整合规划、土地、不动产、人防、消防等审批的测绘检测等推行多测合一,对土地勘测定界(测绘)、规划定线放样等,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实现全流程测绘集成服务。(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六多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小蓝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涂莉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陶亿国为组长,小蓝经开区环规部部长、经投公司董事长罗木平,县行政审批局局长黄华明为副组长,相关县区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县“六多合一”工作,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调度、协调、推进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人员分别由相关部门派专人组成,分别牵头负责相应工作。同时成立多个专门工作小组,各小组分别负责各个细则的起草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推动实施。各专门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时间推进表,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每个月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三)落实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六多合一”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推进“六多合一”工作顺利开展。
(四)成立帮办代办中心。在县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帮办代办中心,对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供全流程无偿帮办、代办服务,与开发区、各职能单位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进行跟踪指导、协调,对审批报建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提供审批指导,组织帮办代办项目审批协商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审批问题。
(五)加快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的审批服务系统等平台,加快推进“六多合一”网络信息建设,积极与省、市相关部门沟通,尽快与各部门平台联通,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六)加强协调配合。“六多合一”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各县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积极协调配合,打破部门壁垒,强化资源共享。要加强与市直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为推动全县“六多合一”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七)强化督办问责。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推进和落实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奖惩问责,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推诿缺位、措施不到位导致改革任务未完成或时间拖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2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推行“六多合一”审批
服务模式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涂莉华 小蓝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陶亿国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罗木平 小蓝经开区环规部部长、经投公司董事长
黄华明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成 员:陶宣华 县发改委副主任
李维武 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主任
廖 峰 县住建局副局长
胡七毛 县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
程泽汝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雷国金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丁 闯 县大数据局副局长
周国彪 县水利局副局长
樊 伟 县城管局党委委员、县城管大队教导员
傅洪明 县卫健委党委委员
蔡保平 县人防办副主任
龚良玉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
附件3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积极构建国土空间规划新构架,抓紧建立统一的空间规范体系,切实解决各管理领域多头分散、条块分割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昌县全域(1810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多规合一”,是指建立以空间规划为统领,整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各类规划,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和“一张蓝图”,完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
第四条 “多规合一”工作内容
(一)统筹各部门的发展目标与战略: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基础,研究面向2035年的长期核心目标与战略。统筹考虑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部门的发展需求,结合南昌城市特色,重点对构建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提供重要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容量与合理用地规模、人口规模与市民化、产业优化升级策略与产业空间布局等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一套统一的目标及战略,为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提供方向性指引。
(二)绘制一张“能干到底”的蓝图:以空间规划为统领,构建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为基础的空间规划(“多规合一”)。通过“多规合一”平台,统筹优化配置和利用我县的空间资源,形成南昌县(小蓝经开区)规划的“一张蓝图”,成为全县统一的空间管控秩序与规则。
(三)构建“多规合一”数据信息平台:制定一套标准、绘制一张蓝图、形成一套审批流程、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是“多规合一”平台的基础。结合我县实情,“多规合一”平台由牵头部门确定各个部门各项事项,整合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形成以“协同审批”为核心,优化服务为落实点,消除部门间信息壁垒,提升审批效率,构建更高效、公开、透明的行政审批大环境。
(四)推动建设项目协同生成:依托“多规合一”数据信息平台,组织成立由发改、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牵头或协同配合的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
第五条 自然资源局负责空间规划(“多规合一”)(“一张蓝图”)构建、合规性审查、动态维护及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行政审批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简化、优化的统筹协调和审批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管理的相关工作。
我县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上述工作内容,监督检查各部门“多规合一”工作的推进执行情况,指导各部门开展有关规划工作。
第六条 在县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统一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编制工作。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投资项目“多评合一”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本级审批权限内投资项目各报建阶段涉及的各类评估评审以及区域性评估评价。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多评合一”主要包括:
一是对我县土地和区域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的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11项涉审事项,在土地出让前实行区域性评估评价;
二是对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所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评估、固定资产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交通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技术审查按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3个阶段分类进行联合评审。
第三条 按投资项目审批流程3个阶段,视项目情况实行联合评审的事项主要是: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四条 联合评审可以依项目单位申请开展,也可以由项目审批部门决定。
由项目审批部门决定的需征得项目单位同意方能开展。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设立综合窗口,负责“多评合一”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咨询服务、受理申请、跟踪督办等工作。
第六条 联合评审操作流程:
(一)咨询、申请。综合窗口接受项目单位联合评审业务咨询、申请,按照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查要求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项目单位根据联合评审要求,一次性报送相关资料,综合窗口将申报材料流转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申报材料是否合格,申报材料合格的,综合窗口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牵头部门一次性提出材料补齐补正意见。
(三)评审。申报材料满足要求的,由牵头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期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开展联合评估、评审。
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组织评估评审,对评审内容一次性提出评审意见,一般性项目评估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复杂性项目评估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评估评审结果(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评估评审结果应分类、独立出具(专业部门审查意见为附件)。
(四)审核。各审批部门应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估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评估评审结果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反馈牵头部门;评估评审结果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反馈给评审机构,并通知项目单位、评审机构修改完善。
(五)复审。项目单位在接到评审未通过须复审的意见后,应及时组织修改文本、文件等,并报送综合窗口。牵头部门联系原评审机构召集所涉及部门集中开展复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复审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六)办结。牵头部门在收齐各部门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评估评审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估评审结果反馈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通知项目单位按项目审批材料清单配齐相关审批材料。
第七条 各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按法定先后顺序出具相关审批或意见文件,并送交至综合窗口,当天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审批结果。
第八条 各地区应根据区域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及实际情况,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选定适合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的功能区和事项。
第九条 各地区应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分事项细化评估评价内容和具体要求,依法确定实施区域性评估评价的具体评估机构。
第十条 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共享。实行区域性评估评价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直接使用相关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不能再组织单一评审;因法律和政策因素不能直接使用的,要尽量简化相关环节和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评审结果信息不实、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按企业诚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投资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投资项目区域性
评估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我县项目集中布局的开发区范围内提前完成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有关评估评价事项,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评价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投资项目共享使用,投资项目评估评价由“单独评价”变为“整体评价”,逐步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投资项目落地,为全县经济发展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范围及事项清单
主要包括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塘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阳创业园范围内,将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11项涉审事项,纳入“区域性评估评价”范围。
三、区域性评估评价有效期
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5年内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区域现状发生重大变化的,另行调整)。
四、实施主体及审批机构
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由县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协调开展评审工作。
五、主要任务
1.进一步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具体操作办法。“区域性评估评价清单”中11项涉审事项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2019年7月底前提出全县统一的相关“区域性评估评价”的适用范围、专业技术标准、中介机构执业资质要求等,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批流程等具体操作办法。
2.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报告编制。由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单位,负责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区域性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报告编制工作。
3.组织开展评审。各项区域性评估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牵头,按联合评审的方式组织协调开展对各项报告统一评审,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4.共享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区域性评估评价报告经审查通过后,应统一在本县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区域性评估评价结果。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性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在南昌县及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编制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报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再进行单独审查,直接使用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如因法律、政策、技术等因素不能直接使用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的特殊项目,应将依据和理由书面告知项目业主单位。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南昌县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作为优化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真抓实干,确保区域性评估工作取得实效,真正简化缩短审批时限,推动项目更快落地建设。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抓紧开展区域性评估报告编制、上报、总结等工作;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组织协调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评审工作,解决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和政策障碍,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同时要制定相应举措,优化审批流程,对于经审查通过的区域性评估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依法依规对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中的报告编制、评审论证等所需经费进行保障,确保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四)适时宣传推广。加强对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总结,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省市县媒体报道等途径,及时宣传成效和经验做法,公平公正公开向全社会告知区域性评价成果和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本试行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投资项目“多审合一”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新、改、扩建投资项目。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涉密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多审合一”主要包括:一是整合审批事项,将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等同类性事项全部合并为一项审批;二是整合设计图纸,将相关的建设、规划、园林、人防、消防等设计、图纸按阶段集中审查。
整合审批事项
第三条 事项整合坚持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层面改革导向,发挥部门优势,结合我县实际,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合并办理事项11项: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核准变更)”、“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含核准变更)”与“招标事项(技改项目)核准”合并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建设类)”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业技改类)”合并为“节能审查”。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与“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合并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四)“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含招标投标事项核准)”、“公园、风景湖泊和风景林地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筑和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审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或改建建筑物的审批”合并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五)“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管道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六)“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合并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七)“权限内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建设项目报建消防审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并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含省管项目)”与“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合并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防护功能审定”与“建筑工程配建增建停车场审批(不含设立临时停车场、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合并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审查”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含省管项目)”、“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港口竣工验收”、“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竣工验收”、“权限内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验收消防审批”、“饮用水供水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并为“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五条 征求意见事项2项: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该审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征求市国安局意见。
(二)建筑工程配建增建停车场审批(不含设立临时停车场、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该审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征求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意见。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有关精神,变更名称事项10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为“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许可”变更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权限内取水许可及入河排污口审核”变更为“取水许可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两个事项。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为“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五)“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修缮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审批”变更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六)“建设港口设施使用岸线审批”变更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七)“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变更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八)“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变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变更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下放审批事项1项: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一次不跑,继续下放)。
第八条 取消办理事项5项:
(一)取消施工合同备案。
(二)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三)不再审核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招标事项,由企业自主决定。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选择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项目赋码后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不再单独核准。
(五)非国有资金(包括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无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备案制投资项目(含商品房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不再对其进行监管。
第九条 调整办理事项9项:
(一)“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纳入“建筑施工许可”并联办理。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三)对社会投资且带方案出让土地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四)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三证”过程中可容缺受理,在相关审批事项办结时限前补齐相关申报材料即可。
(五)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六)省、市、县主管部门已下达投资计划或已列入相关部门专项资金的项目以及已列入县政府年度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但项目单位要求审批的,应当审批。
(七)除交通、水利、能源、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审批初步设计,但项目单位要求审批的,应当审批。
(八)节能评价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作为告知性事项,不得作为报建程序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按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前期筹划)、工程建设许可(施工前准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分别由一个牵头部门负责,每个阶段形成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本办事指南,采取“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六多合一、限时办结”等方式,实施并联审批。
整合设计图纸
第十一条 将相关的建设、规划、园林、人防、消防等设计、图纸,分阶段组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开展集中审查,实行“多图联审”。
第十二条 “多图联审”主要是: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同步开展: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2、人防面积、防护功能审定(提前介入);
3、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4、消防设计审定(提前介入);
5、其他涉及设计、图纸审查的事项。
(二)办理“施工图审查”时同步开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建设项目报建消防审批;
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含县行政审批局、县气象局);
5、其他涉及设计、图纸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负责“多图联审”的咨询、受理、材料流转、出件工作。
第十四条 “多图联审”具体操作流程:
(一)咨询。综合窗口接受项目单位“多图联审”业务咨询、申请,按照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查要求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项目单位根据审查要求,一次性报送需要审查的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综合窗口将申报材料流转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申报材料是否合格,申报材料合格的,综合窗口正式受理,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审查;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牵头部门一次性提出材料补齐补正意见。
(三)审查。牵头部门组织召集相关审批部门和图审机构集中开展设计、图纸审查,一般中小型项目15个工作日、大型项目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对审查内容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修改意见。
(四)复审。项目单位在接到审查意见后,应及时组织修改设计、图纸,并报送综合窗口。牵头部门组织召集涉及审查修改设计、图纸的原审批部门和图审机构集中开展复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复审可以一次或多次,直至审查部门认定合格为止。
(五)办结。在“多图联审”完成,设计、图纸审查合格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出具审查批复或审查意见书,项目单位统一从综合窗口领取。
(六)材料流转。综合窗口在收到申报材料、复审材料、补齐补正意见、审查意见、审查修改意见、审查批复或审查意见书后,均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流转至牵头部门或告知项目单位;牵头部门在确认申报材料合格、收到复审材料后均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审查或复审工作;各审批部门在完成审查或复审后,均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审查修改意见、审查批复或审查意见书并流转至综合窗口。
第十五条 设计、图纸需要送上级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先完成政策性指标的审查,然后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牵头部门、各相关审批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材料补齐补正意见、审查意见流转至综合窗口的,视为超时默许审查通过。
超时默许审查通过的事项,不得补审,不得收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多图联审”所需的审查费用由县行政审批局统一计算,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一律不得向项目单位收费。
第十八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多审合一”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推进事项整合工作,对“多图联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加快研发网上电子图审系统,实现无纸化申报、数字化传输;及时协调相关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九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事项整合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和业务协作;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设计、图纸审查实施监督管理;明确相关设计、图纸审查标准;互认“多图联审”的审查结果;图审中介机构应派员进驻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对涉及中介图审机构服务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对纳入“多图联审”的事项,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自行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不得在“多图联审”之外自行受理申请、送达批复和单独组织图审。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附件6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投资项目“多测合一”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项目中测绘类中介机构服务效能,切实为建设单位减负,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昌县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工程,在此区域内的所有房产开发项目、工业项目和公建项目都适用于此细则。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指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为自然资源、城建、房管、城管、应急、人防、行政审批等部门提供测绘服务的多项测量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业务,整合后的综合性测绘业务中包括地籍测绘、规划放验线测量、用地复核验收测量、防空设施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设施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房产测量等。
第四条 各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业务实行一次委托,同一家测绘服务中介机构为同一建设项目提供全部所需的测绘服务。
第五条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为“多测合一”实施牵头和监管单位:
(一)负责制定多测合一实施相关管理办法,包括测绘成果管理、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服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及 “多测合一”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
(二)负责编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数据标准,统一测量成果规范文书;
(三)负责确立“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库;
(四)负责建立“多测合一”管理平台;
(五)负责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纳入“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更新一次,服务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包括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制度及体系,有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具有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质检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和管理制度,具有独立、完备的涉密档案管理设施,具有独立的档案管理部门和专职的涉密档案管理人员。
(四)具有AAA信用证书,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在“多测合一”服务网站上选择测绘资质满足委托项目需求的“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签订“多测合一”服务合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在南昌县“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库中组织招标,确定承揽机构。“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项目备案。
第八条 “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一次性向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告知服务所需材料。根据委托合同载明的测绘内容和时间,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南昌县“多测合一”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分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测绘服务工作并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及时报相应管理部门用于后续业务办理。
第九条 “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相应技术责任,出具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做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多测合一”成果应在满足保密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共享,各“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在完成一个建设项目全部测绘服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测量成果汇交至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第十一条 未经建设项目委托方或南昌县自然资源局书面许可,各“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将“多测合一”成果(及在其基础上加工的成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测绘所需的工作底图由南昌县自然资源局统一提供,测量基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南昌2000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7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投资项目“多介合一”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多介合一”是指完善健全我县“中介超市”,对涉审中介机构分为审批部门委托和项目单位委托两类集中管理。
第二条 实施范围。项目单位委托的中介服务行为主要包括编制报告、文本、图纸等;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行为主要包括投资项目涉审事项的评估评审等。
项目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项目单位委托的中介服务费用由项目单位自主承担。
第四条 项目单位委托的涉审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包括:
(一)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安评报告、环评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园林方案、规划方案等文本编制。
(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等设计。
(三)项目单位委托的其他中介机构服务事项。
第五条 南昌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零门槛、零限制”的原则,邀请各地中介机构入驻我县“中介超市”,对项目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及事后评价进行管理。
“中介超市”公布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并按行业、专业等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并将事后评价结果随时公布,供项目单位参考、选择。
第六条 “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
- 工商营业执照。
- 相关资质证书。
- 相关技术力量。
- 主营业务及业务成就介绍。
- 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联系方式。
- 其他应公布的中介机构信息。
第七条 项目单位按规定对不需要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中介服务事项的,可在“中介超市”选择一家中介机构,或者选择多家中介机构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对其涉审执业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公示执业基本信息等。并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
第十条 中介机构管理部门要建立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执业资格、服务质量和委托人满意度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记录档案,实施中介机构执业诚信记录动态监控。
第十一条 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评议评价制度,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合法经营、依规收费、业主满意度、诚信经营等方面进行评价,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评价层级对中介机构进行服务满意度排名。连续三次评价为“不满意”的列入黑名单;中介机构乱收费的,项目单位可向中介管理、价格监督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勒令限期整改。
对存在不执行服务承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名单及时通过中介超市、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开公示,并通知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费用由县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评估评审。
(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含概算)评估评审。
(三)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评估评审。
(四)审批部门委托的其他中介机构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 南昌县行政审批局按行业、涉审事项等对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分类管理,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库,中介机构库2年更新一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每一项涉审事项的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并确定备选户数,用于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不能组织对本机构独立或有关联的设计文本、报告、图纸等项目的评估评审。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独立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并对评估评审结果负责。涉审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评估评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正常评估评审。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在接到组织评估评审通知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限要求组织评估评审、出具符合要求的评估评审结果,并对评估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评审结果达不到审批部门批复要求的,评估评审机构须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新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因项目单位提供相关评审材料深度达不到要求,或项目评审未通过需要重新评审的项目,重新评审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评审结果进行审批,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审批依据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原则上须是组织评估评审中介机构自己的符合相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因项目情况需对外邀请专家的,须书面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征得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评估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8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多证合一”改革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昌县范围内“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多证合一”改革是指在县政府决定实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简称涉企证照事项)二十一证合一(《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多证合一”合并证(表)事项目录清单(21项)》见附件)。
第三条 继续采用“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
(一)各级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录入企业登记信息,经审查合格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通过对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关键词搜索,对涉及“多证合一”事项且需要补录备案信息的,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三)各级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将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
第四条 按照方便登记、有利监管、精简实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项目。
(一)企业注册登记选择全程电子化或网上办理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系统自动提示企业填报“多证合一”备案信息。
(二)企业选择窗口办理的,各级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按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同时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通过网上备案信息填报平台完成备案信息填报。
(三)各级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共享给同级或上级相关的部门。对备案信息无法填报或填报不全的,由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环节自行核实补齐。
(四)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信息全部采取网上填报方式,企业通过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填报申请设立登记信息的同时,一并完成商务备案信息填报。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将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和新增备案信息通过数据接口服务的方式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的协同监管平台(http://10.1.47.205)推送共享给“多证合一”改革所涉及的同级及上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通过数据接口服务方式或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账号、密码登录协同监管平台认领信息并确认,并对共享信息进行充实完善,跟进监管,同时通过原共享方式及时向各级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反馈整合证照事项的增加、删除信息。
第六条 强化企业信息共享互认。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一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建立 “一个部门办理,多个部门互认”的 “多证合一”登记新模式。
第七条 强化“多证合一”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能,对企业填报的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加强规范管理,及时核实并督促申请人完善、修改或更正。
- 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信用江西”官方网站的作用,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联动监管和精准监管,加快建立配套保障机制,保障“双随机、一公开”有效实施。
第八条 促进“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广泛应用。通过加强宣传,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加大信息共享公示力度等方式,推进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
-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均应认可“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互认和应用,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或办理其他登记变更手续。
-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查,要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21项)
附件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多证合一”合并证(表)事项目录清单(21项)
序号 |
整 合 事 项 |
实施部门 |
1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3 |
税务登记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4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5 |
统计登记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6 |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7 |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的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8 |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与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9 |
电影放映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10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11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12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13 |
森林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检疫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14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15 |
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16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17 |
港口经营人变更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18 |
权限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条件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19 |
权限内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20 |
权限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21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