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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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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校园典型案例-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服装学院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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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服装学院第三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操作间吊顶脱落、下水道槽道孔洞过大、“三防”设施不达标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1月13日前整改。 2023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江西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监测涉及5条鼠迹告警等信息再次对江西服装学院第三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依然存在未配备与经营条件相符合的防鼠设施、设备的问题。截止我局12月30日对其再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其未配备与经营条件相符合的防鼠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未改正时间已达47日。  

当事人未配备与经营条件相符合的防鼠设施、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3.3.4.2 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空气幕、防蝇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4.2.5 排水管道与外界相通的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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