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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751425--2024-01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06-1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梁永浪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荷兰豆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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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荷兰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5月1日,当事人将自己种植销售的荷兰豆销售到青云谱区翼龙精品蔬菜批发行,2023年5月3日,青云谱区翼龙精品蔬菜批发行将部分荷兰豆分销到南昌县三江传国蔬菜专业合作社,同日,该批次荷兰豆被转销到江西财富广场有限公司莲塘分公司。2023年5月4日,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荷兰豆抽检,2023年5月31日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No:SZ0123-340910321号《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荷兰豆经抽样检测:乙酰甲胺磷、吡唑醚菌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认可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共计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荷兰豆201千克,每千克销售价15元,获销售收入3015元(现金交易无电子支付凭证)。

当事人销售的荷兰豆,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本机关于2024年2月7日,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2024年2月19日对当事人梁永浪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3月27日对青云谱区翼龙精品蔬菜批发行经营者梁永波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4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产品)告〔 2024〕1号)和《送达回证》,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相关裁量基准,经2024年6月3日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零壹什伍元整(3015.00元);

2、并处人民币玖仟元整罚款(9000.00元)。

(南农农产品202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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