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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751425--2024-012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07-0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典型案例:刘某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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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刘某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案

案件编号:南农(农废)立〔2024〕1号

发布机关:南昌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南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动中队

案件回顾:2024年4月29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蒋巷镇鄱阳湖双岭洲发现一处农药包装废弃物堆放点。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农药包装废弃物实地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处为蒋巷镇三洞村村民刘某某种植水稻农药包装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点。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如实交代其于2023年8月在蒋巷联圩闸农资店购买农药,使用后由于当时农事繁忙,导致两袋农药包装废弃物遗漏在临时集中存放点未运走。5月1日上午,当事人将剩下两袋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至江西省稻丰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处理结果:南昌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当事人刘某某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其行为违反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序号1“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一般处罚档次,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典型意义:我国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对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及时回收处理,折射出农药使用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漠视。为此,农业农村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农业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意识和参与度;另一方面对于有同类线索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处理,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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