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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812482--2023-008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3-12-2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县名录外流域面积10-50km²河流及湖泊管理范围划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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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县名录外

流域面积10-50km²河流及湖泊

管理范围划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江西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划界技术导则》,南昌县名录外流域面积10-50km²河流及湖泊划界工作已经南昌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南昌县名录外河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

1.扁担河南昌县段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

扁担河有堤段管理范围线沿用五星渡水堤划界标准,管理范围线为内堤脚线往陆域方向延伸20m,有堤段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100m;无堤段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方向延伸3.5m,对于城镇段河流,其河岸经过工程整治且河岸高程达到城镇行洪要求的,其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岸线之间的区域,参照《江西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划界技术导则》无堤段河流无需划定保护范围。

2.白虎岭水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

白虎岭水河源位置位于东山门水库,白虎岭水河源位置管理范围沿用东门山水库划界标准,东山门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m,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线向外水平延伸30m。溢洪道、泄水闸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m,消力池下游管理范围线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10m。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线向外水平延伸10m。水库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保护范围越过分水岭的以分水岭为保护范围边界;其余河段均未设堤防,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方向延伸3.5m,参照《江西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划界技术导则》无堤段河流无需划定保护范围。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禁止未经批准的围垦河道。

3.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4.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5.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6.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7.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划界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和告示牌。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河湖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湖泊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南昌县名录外湖泊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

1.姜家湖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

姜家湖有堤段划界沿用长乐联圩划界标准,其中管理范围为背水面堤脚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平台脚外)3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150m;无堤段管理范围为湖岸线向陆域方向外延3.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m。

2.拦河坝湖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

拦河坝湖有堤段划界沿用长乐联圩划界标准,其中管理范围为背水面堤脚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平台脚外)3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150m;无堤段管理范围为湖岸线向陆域方向外延3.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m。

3.南溪湖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

南溪湖管理范围为湖岸线向陆域方向外延3.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m。

4.长湖大湖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

长湖大湖有堤段划界沿用象湖联圩划界标准,其中管理范围为背水面堤脚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平台脚外)2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100m;无堤段管理范围为湖岸线向陆域方向外延3.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m。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禁止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禁止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禁止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禁止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禁止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禁止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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