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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018-0114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昌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1-0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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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拟订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划分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本辖区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对全县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有毒化学品、清洁生产以及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统一协调管理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制订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年度减排计划,分配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督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与督促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的重点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考核评价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参与和指导重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建设和乡镇环境保护及生态示范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提出新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议,参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

(六)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本辖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实施各类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落实;负责督促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执行情况及环境保护验收;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工作。

(七)负责全县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和调查工作,管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提出并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

(八)负责本县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管理和使用;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九)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掌握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的改善对策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负责全县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信息网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参加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

(十二)承办同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议案。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三)承办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维稳、综治、创建等工作;承担保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等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承担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提出生态环境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绩效管理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监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2、综合。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起草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建议;指导全县生态环境系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照规定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以及后续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协调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3、督察协调联络。承担上级督察协调联络工作,协调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县级督查;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负责环境信访案件分办、督办。

4、项目管理与自然生态保护。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规定权限承担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承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全县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5、大气环境。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落实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6、水和土壤生态环境。负责全县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功能区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监督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流域内联合执法;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三)联系方式

主要负责人:万茂文(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269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传真:0791—85735802

受理投诉部门及电话: 信访办  联系电话:0791—8572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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