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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189457--2024-002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4-04-1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商务局2024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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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

南昌县辖区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有无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2、有无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不能继续使用的零部件情况;

3、有无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情况;

4、有无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情况。

(三)检查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四)检查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

南昌县辖区内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检查事项

1、销售、购油渠道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2、提供了油品来源单据和油品检测报告,油品质量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符合规范;

4、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胶圈未见明显破损,基本符合环保要求;

5、未发现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问题;

(三)检查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四)检查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

南昌县辖区内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营业执照;

2.企业财务报表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年检信息;

(三)检查依据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四)检查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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