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州学校象湖滨江校区在建工地“6·14”意外亡人调查报告
南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12:00分许,在南昌县东新乡洪州学校象湖滨江校区施工工地,一员工晕倒,经送医院抢救不幸死亡,为查明亡人事故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请示南昌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洪州学校象湖滨江校区在建工地“6·14”一般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总工会、东新乡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东新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
一、事发工地概况
事发工地为洪州学校象湖滨江校区,建设方为南昌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方为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荣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方进行泥工施工。该工地于2022年11月开工。事发时,该项目小学部的1#-5#楼的主体已完成,内部粉饰也基本结束,正在进行室内修补外架拉结点,中学部(在校区东侧)正在进行地下室底板砌筑砖贴膜。
二、事发及救援经过
2023年6月14日早上7时程某华(死者,身份证号:360122xxxxxxxx0950,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人,为第一天来工地上班)和同乡程某勇一起来工地做事,程某华被泥工劳务班组安排在小学部一楼室内进行修补外架拉结点(作业现场无爬外架和室外工作行为)。10:30左右进行修补外架拉结点作业结束(离开时程某华未对身边一起作业的劳务公司负责人戴某荣反映身体有不适的情况)。11时左右,程某华到中学部地下室找正在砌筑砖胎膜的程某勇说自己“胸闷、透气不出来”,程某勇让程某华休息一下,程某华就坐地上休息了十来分钟,便自行前往小学部(3#楼与5#楼衔接处,此地无施工作业)一楼休息。上午11:30分左右,程某勇打电话给程某华叫他去吃午饭,程某华说不想吃,并告知程某勇说他女儿已在来的路上会接他回家。程某勇饭后到程某华(当时坐地背靠墙)休息处与之聊天,聊天过程中程某华突然倒地(此时约12点左右),程某勇便电话通知程某华女儿,程某华女儿说已赶到现场,随后程某勇拨打120电话,荣富劳务公司负责人戴某荣当时也赶到了现场,因担心等待救护车时间太久,就开车将程某华送往工地附近的南大一附医院抢救。
经医院抢救后,程某华于当日下午13:30:08死亡,死亡原因为:146.901+呼吸心跳骤停。
期间,程某华女儿程某丹于12:56打了报警电话,东新派出所民警也及时出警到医院和现场。
三、事件报告经过
12:10时左右,程某勇向“荣富劳务公司”负责人戴某荣报告程某华晕倒;12:30时左右,戴某荣(将程某华送往工地附近的南大一附医院后)向“江西大成建筑有限公司”项目总工蔡某文报告;13时左右,蔡某文向“江西大成建筑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成报告;杨某成接到蔡某文报告后,认为程某华属于因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遂没有再向相关政府部门和属地乡镇报告。
四、协商经过
2023年6月15日至20日期间,死者家属与江西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荣福劳务有限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因赔偿金额问题均未协商成功。2023年6月29日,经相关部门多方调解,江西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荣福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就程某华死亡定性(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及赔偿金额等条款达成协商,赔偿金额三十五万元,并签订了《赔偿协议》。2023年7月4日,程某华家属收到赔偿款后签订了对《赔偿协议》中的事实与条款予以认可并无异议的《承诺书》。
五、综合情况分析
1、经电话问询南昌县气象台,当时象湖地区气象信息是:晴天、无降雨、风力3级;气温:上午10:00时,31.1摄氏度;11:00时,30.2摄氏度;12:00时,28.6摄氏度。
2、调查人员实地查看和问询相关人员及单位笔录、材料证明,从程某华在1#楼室内作业至结束,及自身感到“胸闷、透气不出来”后,前往中学部地下室及小学部3#楼与5#楼衔接处的一楼休息直至晕倒,整个过程未受外力伤害。
3、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院区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146.901+呼吸心跳骤停”。当日抢救医生口述介绍的为“经查看,未发现死者身上有明显的外伤,结合死亡症状来看,不排除急性心梗死亡的原因”。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程某华“实际死亡为自身疾病死亡非意外死亡,不属意外导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认为“本次事故责任险不成立,我司无法理赔”。
5、通过家属和施工方协商过程及结果来看,死者家属并非对程某华死亡性质(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存疑。
综合上述分析,程某华死亡原因是由于突发疾病死亡,该事件在相关部门多方调解下已得到妥善解决。
六、事故性质认定
综上,程某华是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后续处理意见
1、该亡人事件信息前期已由县应急管理局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进行了先行填报,现已经调查认定,该事件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进行直报系统的核销。
2、该亡人事件虽经最后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但事发单位江西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劳务方江西荣福劳务有限公司在事发时,没有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鉴于死者确系因病死亡,不建议按瞒报事故进行处理。建议由县安委办牵头,县住建局参加,对江西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劳务方江西荣福劳务有限公司进行约谈。
特此报告!
洪州学校象湖滨江校区在建工地“6·14”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