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
安全管理协议 岂能“一包”了之
案情回顾: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和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行动,2023年6月,南昌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重大隐患专项执法检查。主要针对,突出防范重大隐患的出现,遏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为目的。对重大隐患实行先帮扶企业自查,后精准执法检查的方式开展。2023年6月14日,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蒋巷镇应急办在对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过程检查中发现,某物流有限公司将厂房租赁给某工程船厂,租赁合同内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内容,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经调查,确认该物流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链接:本案某物流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三条第一款(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检查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根据《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我局拟对该物流公司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和柒仟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物流公司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和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醒:近年来,企业在租赁厂房的生产过程中,出租方与承租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而导致发生的事故层出不穷。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多数是因为承租的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达不到标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能力较弱,而出租方仅以一份租赁合同来撇清自身责任,未对承租单位开展专门的安全检查,导致安全隐患疏于管理而酿成事故。因此,企业在租赁厂房、设备、设施的时候除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之外,还因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和提醒承租单位落实隐患的整改,对承租方的安全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切实提高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能力,杜绝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