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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234192--2023-014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11-1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异地经营烟花爆竹 扰乱市场增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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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

异地经营烟花爆竹 扰乱市场增大安全隐患

案情回顾:根据年度检查计划,2023年2月,南昌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检查,主要对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店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无证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和超量储存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2023年2月20日,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塔城乡应急办工作人员,发现南昌县塔城乡林某某烟花爆竹店在塔城乡莲塔路29号售卖烟花爆竹产品,与其办理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许可地址(南昌县塔城乡塔城街府前路16号)不一致,存在变更零售店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为

法律链接:本案林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5号)第二十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第一款(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第一款(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193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900元整(贰仟玖佰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醒: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内合规经营。违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各类隐患都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经营场所要张贴严禁烟火标志,合理配备灭火器材,电器线路穿管、电气设备防爆,烟花爆竹码放整齐、分类摆放,确保烟花爆竹零售店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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