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全称 |
南昌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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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涉及执法相关内容)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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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综合执法机构 |
邮编 |
330200 |
执法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征用 ☑行政许可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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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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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执法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9.《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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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