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509712--2024-010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23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案例一:向“霸王条款”说“不”
问题:KTV、酒店等娱乐场所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合法吗?
答案:当然是不合法的,商家此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案例二孩子网络打赏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问题:10岁的小红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25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案:是可以追回打赏,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案例三物业有没有权利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答案:按照规定我们买了房子之后,办理完交房手续后,只要物业公司按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不管我们有没有入住都要缴纳物业费,如果我们逾期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可以去法院告我们的。但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就算我们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是没有权利停我们的水电,这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造成损失,我们是可以要求他们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案例四业主不能以不使用共有部分为由拒交应承担的费用
问题:小李住在三楼,为了锻炼身体走楼梯,不乘坐电梯,故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电梯费。这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不能以放弃使用权利为由,拒绝支付为了该共有部分正常使用所应交纳的费用。
案例五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传感器等新科技的不断普及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数据被采集和存储下来,个人信息日渐数字化、网络化和透明化。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更多的源自其二次利用。当这些数据被技术整合后,大数据能够把人的行为进行放大分析,并逐渐还原个人生活全貌,使个人隐私无所遁形。大数据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使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更加严重。
由于大数据技术突飞猛进及广泛应用,个人信息也逐渐与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关联进来,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需要,并且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法律规定,今后“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将有法可依。
案例六AI换脸侵犯肖像权
问题:一段视频通过AI技术把杨某的脸替换成李某迅速蹿红全网,有网友提出可能侵犯版权与肖像权。这种说法对吗?
答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将“AI换脸”纳入肖像权保护范围。如果未经允许,就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来牟利,这不仅不尊重肖像权人,更是对其经济权利的侵害,特别是依靠知名度获得赞助或广告费用的名人。
来源:广安市广安区文化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