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余丽萍诉被申请人江西正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720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号至2024年1月28号未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差额工资人民币三千零一十五点五元(3015.5)。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经济补偿3412.5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4年7月31日14时在A710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7楼A710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