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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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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人社发〔2022175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社局、湾里管理局人社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工伤保险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办字〔2019〕27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委托县区代办工伤认定模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各县区人社局作为本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市人社局不再委托县区人社局代办工伤认定工作,由各县区人社局作为行政主体,负责辖区内工伤认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人社局委托开发区(高新、经开)和湾里管理局人社部门代办工伤认定模式保持不变。

二、明确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1.在南昌地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在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参保的,由参保地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在市本级参保的,由市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在南昌地区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职工事故发生时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所在生产经营地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三、规范“工伤认定专用章”的使用

市人社局刊刻的交由各县区人社局使用的“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再使用,各县区应及时交回。同时,各县区人社局应按各自单位名称刊刻专用章用于履行工伤认定职责,专用章名称统一确定为“XX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专用章样式可以参照“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开发区(高新、经开)和湾里管理局人社部门继续使用原专用章代办工伤认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0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8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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