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湾里管理局人社办、财政办:
现将《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4日
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权益,根据《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2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是指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筹集的,用于帮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来源包括:
(一)征地预存资金。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规定,以及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由用地单位缴交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
(二)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相关专项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统筹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专项资金。
(三)政府安排的其他转入资金。
(四)其他收入。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按照各县(区)统筹的原则进行筹集和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按8%的标准足额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比较集中、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各县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提高土地出让收入中专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其中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市级统筹的城区、开发区,应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全部纳入市人社部门代管账户和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账管理。
征地预存资金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统一预存至市人社部门代管账户。
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等其他资金来源,由土地出让金统筹级次的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管理,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财政专账”,其中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市级统筹管理的城区、开发区,由市级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财政专账分地区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由县级管理的地区,由县级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财政专账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社保基金管理模式,负责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统筹管理,建立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账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财政专账资金和预存资金独立核算,分地区核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征地预存资金代管账户,代管账户设于市社保中心,专门用于管理征地预存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
各县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由用地单位根据县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通知,按照拟征地规模、政策规定的预存标准和办法,计算征地预存资金,直接缴存至市社保中心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其中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单位缴交预存资金的银行回单作为征地报批要件,连同征地资料一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查。
征地预存标准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新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洪府厅字〔2015〕594号)规定执行;今后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征地预存资金按资金筹集的归属地和征地批次区分进行管理和使用。市社保中心配备专人对征地预存资金代管专户进行管理,并根据资金管理财务相关规定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对各批次资金进行计息,所计利息分别纳入各批次征地预存资金统一登账和使用。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批县区征地报批时,预存资金实际到账情况,须作为审批的必要依据和程序要求。审批时,先由市社保中心对照用地单位报送的缴交预存资金银行回单,核实相应资金的到账情况,打印预存资金缴存到账的银行对账单并在单据上签署核实意见后,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核。
第九条 对征地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其不足部分先由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财政专账资金补足,仍有不足的,由各县区在接到人社部门通知后的5 个工作日内存入财政指定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财政专账管理账户,其中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市级统筹管理的城区、开发区,由市级财政指定。除预存资金外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的使用均须通过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财政专账管理账户。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市社保中心代管账户期间,按规定计息,计收的利息全部并入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各县(区)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60天内完成核定保障对象、启动参保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实际参保情况核算当期所需缴费补贴资金核算表、当期缴费补贴资金到账的银行单据、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以及由各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盖章确认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已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承诺书,向市社保中心申请缴费补贴资金拨付。
市社保中心根据县(区)报送资料,对于及时启动参保工作并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参保的,将被征地农民涉及的征地项目预存资金及利息全额返还至对应县(区)人社部门指定账户。如预存资金不足,人社部门将预存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财政专账资金合并核算出当期财政应缴补贴,向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专账管理的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财政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专账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代保管账户。
第十二条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经县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核查后,征地项目没有被征地农民需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区出具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各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并盖章确认后,可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征地项目预存资金及利息全额返还给缴存单位。
第十三条 对于征地未获批准的,由用地单位(预存资金缴存单位)填制申请书并持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出具的征地不予批准的告知函(详见附件1、附件2),向市社保中心申请预存资金的退回,市社保中心经核实后将对应征地项目的预存资金本金和利息一并退还给缴存单位。
预存资金退还,原则上按原路退回的方式返还至用地单位缴存时使用的账户;如需退回其他账户的,需由县区人社部门确认并出具说明后,按县区人社部门意见退回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各县区结存的预存资金,暂由各县区按实施前的规定管理,各县区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结存资金的清算,2023年4月1日后未清算的结存资金统一上缴市社保中心代管账户。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缴交征地预存资金,《暂行办法》实施后因区域调整,所涉征用土地及被征地农民划转至其他县(区)管理的,所涉及的征地预存资金(含利息)转入市社保中心代管账户,同时资金缴交情况及计息情况建立的台账,移交市人社部门作为区域调整后土地归属地的县(区)预存资金。资金划转涉及多个征地项目的,原代管县(区)应按征地项目进行区分;因复杂情况,有关资金划转或相关事项存在不同意见的,由双方商定后按上述方式办理。
上缴的存量资金使用由上缴县区根据被征地农民进展情况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年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为被征地农民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账户。其中,原已开设个人参保账户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被征地农民参保账户。
(二)被征地农民按设立的参保账户,于每年12月25日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完成缴费并打印税务缴费单据。
(三)被征地农民于缴费次年2月底前将缴费单据和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号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登记汇总后造册报乡(镇)。
(四)乡(镇)核算应支付缴费补贴费用,经县区人社部门核实缴费情况后,报市社保中心统一核算,向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管理的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缴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市社保中心代管账户。
(五)缴费补贴资金拨付到账后,由市社保中心下拨至各县区人社部门指定账户,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下拨资金至乡(镇),由乡(镇)直接将缴费补贴资金发放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卡。
各县区也可结合实际情况,经人社、财政部门协商一致,以方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为目标,对以上经办规程进行优化简化。由经开区负责经办的赣江新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和缴费补贴发放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采取“政府直补”的方式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账户;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使用原有的参保账户。对于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由经办机构为其建立标识。
(二)被征地农民按《暂行办法》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并打印税务缴费单据。
(三)被征地农民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缴费单据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登记汇总后造册报乡(镇)。
(四)乡(镇)于每年11月15日前对已经完成当年缴费的被征地农民,按《暂行办法》规定,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生成缴费补贴部分的应缴部分,并报县区经办机构审核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
其中,被征地农民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享受缴费补贴年限不足15年的,于退休当年以当时执行的补贴标准,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的缴费补贴生成应缴台账。
(五)乡(镇)于每年11月底,生成补贴资金汇总报表报县区人社部门复核确认后,向市社保中心申请拨付缴费补贴资金。市社保中心向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财政专账管理的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缴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市社保中心代管账户。
(六)缴费补贴资金拨付到账后,由市社保中心下拨至各县区人社部门指定账户,各县区人社部门即时进行缴费到账确认并记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对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年1至9月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为满足到龄人员及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的需要,可参照以上规程,由被征地农民提前完成缴费并由乡镇(街道)单独申报拨付缴费补贴资金。
对于《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征地、实施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应在资格认定结束后,参照以上规程由乡镇(街道)及时申请缴费补贴资金,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在缴费补贴资金到账后及时办理养老金待遇的重新核定,并从重新核定的次月按新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对于《暂行办法》实施后的此类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城区、开发区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目前缴存于市财政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专项资金,在各城区、开发区按《暂行办法》启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后,各城区、开发区征地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可向市社保中心申请从该项资金结余中拨付,以弥补资金缺口。市财政局按照市社保中心意见和计提专项资金的来源核拨相关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的管理,落实资金管理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并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安全、规范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接受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和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和省里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