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人社发〔2022〕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办字〔2020〕1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321号)精神,为推进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决定在我市辖区内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
一、评价范围、标准及对象
(一)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社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其中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评价范围。各企业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应以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评价标准
1.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2.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3.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高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开展评价。
4.对既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无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确为企业岗位所需、具有一定规模、地区或行业领先、与先进制造业接轨,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评价规范,经市人社部门报省人社部门备案确定评价等级,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评价对象
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应为本企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审核推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四)认定等级
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可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企业可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并明确其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企业现情况在技能等级内细分层级。
二、申请条件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规范管理的企业。
(二)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待遇和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有比较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措施,对本企业已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能落实相应薪酬福利等待遇。
(三)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从业技能人员较多、关键领域技能含量较高,在业内拥有较强影响力。
(四)企业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经费保障,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且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五)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题库、安全防护用品和视频监控等硬件条件。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六)自愿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杜红光 0791-83989745
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评价竞赛科
何 婷、杨 武 0791-83807718
附件:1.南昌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2.南昌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材料要求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
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花名册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