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重点:
1.禁止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交易,也不能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购买渠道。
2.经营者可以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但前提是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能强制搭售。
3.经营者违反该条款的,依照《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原文: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重点:
1.经营者不仅要履行合同、协议中载明的承诺,对在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作出的承诺也负有履行义务。
2.经营者违反该条款的,依照《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稿源:消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