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赣退役军人发〔2025〕6号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根据现行有效的退役军人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23〕21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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