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乡广大人民群众、各企事业单位、各村(社区):
当前正值夏季高温时段,辖区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沟渠等水域溺水风险急剧攀升,是溺水事故高发、易发、多发关键时期。为全面筑牢全乡防溺水安全防护屏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乡已在全乡各类危险水域周边,统一规范布设防溺水警示标识、救生杆、救生圈、救生绳、防护栏、隔离网等安全防护与应急救援设施。
上述防溺水安全设施是防范溺水事故、开展应急施救、守护生命安全的重要公共安全保障物资,属于公共设施,归集体所有,事关群众生命安全、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近期,我乡巡查发现,部分水域存在防溺水设施被盗取、私自挪用、随意拆卸、恶意损毁、私自藏匿等现象,严重破坏辖区防溺水安全防护体系,大幅降低水域应急救援能力,给过往群众、未成年人戏水玩耍埋下极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溺水安全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防溺水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杜绝此类现象发生,切实守住安全生产和生命安全底线,现就严禁偷盗、挪用、损毁防溺水安全设施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明确禁止行为,严守安全底线
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实施以下行为:一是偷盗、窃取水域周边布设的救生杆、救生圈、救生绳、警示标牌等防溺水设施;二是私自挪用、占用、藏匿、转借公共防溺水安全设施,改变设施使用用途;三是恶意拆卸、切割、涂改、污损、砸毁、推倒防溺水警示标识、防护栏、隔离网等设施设备;四是纵容、教唆、指使未成年人或他人破坏、挪动、占用防溺水安全设施;五是其他危害防溺水设施正常使用、破坏水域安全防护体系的行为。
二、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从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共安全设施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破坏、侵占、偷盗、损毁公共安全设施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对私自挪用、轻微损毁防溺水安全设施的,我乡将联合村委会、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训诫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对偷盗、恶意损毁、拒不整改,造成设施损坏、缺失、报废的,依法责令当事人全额赔偿维修、更换费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涉嫌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因设施损毁缺失引发溺水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觉爱护设施,全民共同守护
防溺水应急设施事关千家万户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设施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现倡议全体居民自觉做到:
(一)用心爱护设施。自觉保护身边水域防溺水警示标识和救生器材,不触碰、不挪动、不损坏、不占用公共应急设施。如遇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借用应急救生设施,使用完毕后必须第一时间原位归还,确保设施完好在位、随时可用。
(二)留心排查隐患。日常留意身边水域安全设施状态,发现水域周边防溺水警示标识破损、脱落、缺失及救生器材损坏、遗失等问题,第一时间向所在村或乡政府上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热心劝阻举报。发现他人私自拿取、挪用、损毁防溺水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积极向所在村或乡政府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抵制不良行为。
举报电话: 0791-83106671(昌邑乡人民政府)
0791-83106666(昌邑派出所)
四、压实监护责任,强化宣传教育
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辖区水域及防溺水设施巡查排查、维护保养工作,及时补齐缺失、修复损坏设施,建立巡查台账,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早整改。
广大家长要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对家中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常态化叮嘱孩子爱护公共设施、远离危险水域,严禁孩子触碰、挪动、损毁防溺水安全设施,杜绝不当行为引发安全隐患,全力筑牢家庭安全防线。
公共设施人人爱护,生命安全人人有责。希望全乡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爱护、妥善保护各类防溺水安全设施,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参与防溺水安全共治,共同守护辖区水域安全,全力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乡村环境。
特此告知。
昌邑乡人民政府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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