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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u357507--2022-008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新建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2-10-0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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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库〔2022〕14号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提升部门决算工作质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36号)要求,并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6日


江西省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提升部门决算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含履行财政职能部门,下同)、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涵盖范围与部门预算相对应。各单位是指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全省部门决算工作按照“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依据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 部门决算管理事项主要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公开、分析应用、数据资料管理等。

第二章部门决算编制

第六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落、报送及时。

第七条 部门决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决算组成,部门决算报告体系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包括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

第八条 决算报表由封面、主表、附表等构成.

主表信息与部门预算相对应,反映部门预算资金的执行情况。主表中的决算数依据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的信息填列;预算数依据单位预算批复文件及预算调整文件填列。

附表信息反映与预算管理相关的存量资产、机构人员、非税收入征缴等情况。附表信息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填列。

第九条 报表说明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分别撰写,主要是对报表编制的基本情况、基础数据的核对情况、报表审核情况以及影响决算编制的特殊事项竿进行说明。

第十条 决算分析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分别撰写。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撰写的决算分析应当包括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门收支运行、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的分析,以及对本地区部门决算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等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撰写的决算分析应当包括对本部门、本单位履行职能、收支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的分析,以及对本部门、本单位部门决算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牟内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等情况,并在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具体程序是:

(一)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对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预算会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三)根据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财政部门对预算的批复文件等编制决算,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部门决算审核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审核部门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决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情况。

(二)审核决算报表是否合规、准确、完整。

(三)审核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是否各合决算编制规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组织审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组织审核。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决算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收支预算的调整情况及执行情况;

(二)重点支出、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四)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机构人员情况;

(六)资产存量情况;

(七)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下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的汇总部门决算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编报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做到不重不漏;

(二)数据口径是否符合编制规定;

(三)机构人员情况;

(四)重要支出政策的落实情况是否准确反映;

(五)与部门预算、部门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是否相衔接;

(六)对汇总部门决算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必要的说明和分析,并撰写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

(七)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发现决算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等问题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限期予以纠正。

第四章部门决算汇总报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预算级次逐级汇总、报送决算。各部门应当将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连同部门本级的决算数据进行汇总,汇编成本部门决算,撰写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决算数据汇总时,如因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发生内部业务或事项,产生收入支出虚增情况的,应当对内部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处理,主要包括抵销上级补助收入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项目、上缴上级支出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项目等,确保汇总数据不重不漏。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部门决算,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在汇总报表封面加盖公章,在规定期限内报送。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逐级汇总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形成本地区汇总部门决算,撰写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正式行文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部门决算,在汇总报表封面加盖公章,经财政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纸质和电子形式的部门决算。

第五章部门决算批复与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组织本级部门编制、报送决算草案,按规定汇总后,统一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原则上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完成批复工作。

各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二十四条 决算批复内容应当与预算批复相衔接,主要包括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以及其他相关决算数据。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在决算批复文件中提出决算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决算批复文件、审核审计意见等,办理预算执行调整事项,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后,按照相关制度规定,部门决算数据确需变动的,调整下一年度决算报表年初数。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复本级部门决算后,应按照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制定本级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明确本级部门决算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程序等,指导和督促本级部门规范开展部门决算公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决算后,应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单位决算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制定所属单位决算公开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明确单位决算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程序等,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规范开展单位决算公开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经批复的决算。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在部门批复本单位决算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以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公开决算,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公开信息。

部门或单位未设置门户网站的,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级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决算,或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决算。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布各部门决算公开信息,以便于公众查询。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并对本部门或本单位决算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决算公开情况进行事前督促、事后核查,加强协调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求,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公开情况。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求,报告本地区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章部门决算分析应用与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分析,强化结果运用,及时解决决算反映的问题,发挥决算对改进预算编制、完善预算管理、规范收支行为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部门收支运行、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财政政策落实等情况的分析,充分利用决算数据,强化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及时解决决算反映的问题,发挥决算对财政政策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部门预算编制的参考作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动部门决算数据的共享共用,提高决算数据的应用质效。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对部门决算数据资羚进行管理和维护。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包括以各和介质存放的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决算分析等。

第四十一条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七章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每年年末按照财政部的部署,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提出本省编制年度部门决算的具体要求,布置全省部门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部门决算审核、批复和公开,开展业务培训,指导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开展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布置本行政区域部门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本级部门决算审核、批复和公开,开展业务培训,指导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开展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决算管理主体,对决算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决算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公开等工作。

各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做好本单位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人大和财政、审计部门对部门决算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未依法依规编制、报送、批复、公开决算,以及故意漏报、瞒报以及编报虚假决算信息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13〕13 号)和《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赣财库〔2014〕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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