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就读,并具有本校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内宿舍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小学生每人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1250元标准发放,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寄宿学生在此基础上每生每学年增加200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按小学生每人每学年50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625元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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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d130143--2024-008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新建区教育体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17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