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南昌市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南昌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形成政策合力,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首发首店经济发展
第一条 支持品牌首店入驻
(一)支持商业品牌首店入驻。对开设南昌首个专卖店(化妆品类可以专柜形式入驻)的国内外商业品牌,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于次年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在昌开设江西首个专卖店(化妆品类可以专柜形式入驻)的国内外商业品牌,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于次年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二)支持零售品牌首店入驻。对开设南昌首个门店的国内外零售企业,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于次年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在昌开设江西首个门店的国内外零售企业,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于次年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三)支持餐饮品牌首店入驻。对开设南昌首店的国内外餐饮企业,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于次年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对在昌开设江西首店的国内外餐饮企业,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于次年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二条 支持品牌首店招引。对新增入驻国内外商业品牌、零售品牌和餐饮品牌在我市开设首家门店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特色街区商业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每新增1个品牌首店,给予5万元支持,于次年兑现。单家企业或机构该项支持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品牌首发首秀。对在我市举办新品首发首秀活动的国内外商业品牌,按活动的场租和展场搭建、宣传推广等总费用的50%,每场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于次年兑现,同一品牌企业获该项支持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创建
第四条 支持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创建。对获评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的,按100万元/条(个)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复评成功的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按50万元/条(个)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
第五条 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2025年获评的基本型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按10万元/个于次年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对高品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按15万元/个于次年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2026-2027年南昌市实施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全域推进先行区试点期间,获评的基本型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按5万元/个于次年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获评的高品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按10万元/个于次年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
第六条 支持老字号遴选申报。对新获得江西省商务厅认定的江西老字号企业,于次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于次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更高级别评定的,按照阶梯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第七条 支持老字号扩大规模。
(一)支持企业参加老字号专项展会。对赴市外、省外参加老字号专项展会、博览会的企业,于次年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无展位展会项目不予支持。本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举办的老字号专项展会、博览会,参展费用免收,不另行补助。
(二)支持举办老字号促销专场活动。对与市商务局联合举办南昌市老字号促销专场活动的所在地县(区)级政府,按实际举办费用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八条 支持引进流动品牌展会。对引进且单场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流动品牌展会,当年按50万元/万平方米标准给予展会资金支持,单场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与场馆属地财政按6:4比例共同承担。
第九条 支持举办展会。对在我市展馆举办的、采取市场化运作、场地租赁天数3天及以上、室内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按3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举办会议。对在我市酒店举办的会期2天及以上、参会人数500人及以上、使用住房单日300间及以上的大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人数每增加10%且房间数每增加5%,支持资金相应增加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的展会、会议合并举办,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支持一项。
第十一条 支持赴外地参展参会。对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由我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企业赴其他省(市、自治区)参展参会的项目,展位租赁费、会务费按举办方的标准给予牵头部门(单位)支持;展位综合服务费(含整体策划、设计搭建、特装管理、展具租赁、拆除清理及水电配套等)按不超过1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牵头部门(单位)支持,其中新疆、西藏等特殊地区可上浮20%执行;参展差旅费按《南昌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据实核报。
第十二条 支持会展企业、会展项目国际化认证。
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亚洲展览会议协会联盟(AFECA)等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的企业或展会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六、支持商贸物流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争创A级物流企业。对新获得A级、2A级、3A级、4A级、5A级认定的物流企业,于次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按照阶梯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第十四条 鼓励寄递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快递业务量达到1200万件(含)至1400万件、1400万件(含)至1600万件、1600万件(含)至1800万件、1800万件(含)以上,且业务量不低于前一年度的寄递企业,于次年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农贸市场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新建、改造农贸市场。
对2026年(含)以后新建或改造的、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农贸市场,于次年按单个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开办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八、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是具有良好的财务记录和信用记录的企业或单位组织。第一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自2025年10月1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本政策各类兑现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总额,如超出则将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0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