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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2-26 18:53:58 浏览量: 字体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原《实施细则》自2017年实施以来,在规范行业准入、强化安全监管、改善出行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5年10月,全市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57家,持证车辆2.98万辆,持证驾驶员5.24万人,有效补充了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便利了市民出行。随着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原细则已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上位法及国家政策发生调整,需同步更新配套制度;二是行业存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聚合平台监管规则缺失、合乘与非法营运界限不清等问题;三是“放管服”改革深化要求优化准入管理,破除不合理限制。因此,启动本次修订工作具有重要性与紧迫性。

二、修订依据及过程

(一)主要修订依据。本次修订严格遵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出租汽车协同发展试点等相关政策文件,确保修订内容合法合规、有章可循。

(二)修订工作过程。我局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开展修订工作:一是组织专题调研,深入平台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群体了解行业管理的痛点难点;二是借鉴广州、深圳、杭州、长沙等外地经验做法;三是反复征求意见,先后三轮征求各县区、各市直部门意见,经反复修改后,第三轮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我局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条,相关意见采纳情况均已沟通反馈;四是完成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和风险评估,汇总各方意见,最终形成《实施细则(修订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由原来的五章35条修改为五章31条,重点完善了经营许可、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等方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部分(涉及26条)

 1、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修改,统一法规表述,依照上位法规定及机构改革情况,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表述统一调整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对涉及机构改革的职能部门名称同步调整表述,确保文本规范、权责清晰。

    2、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优化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流程,提升管理效率。

3、第十九条修改,维护驾驶员权益,鼓励平台对乘客拖欠费用实行先行垫付,增强驾驶员保障。

(二)新增部分(涉及6条)

    1、新增第十三条第一款,加强车辆安全监管,明确网约车需符合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要求。

    2、新增第十三条第三款,强化企业风险防控,对企业主体资格丧失的情形,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处理,防范安全隐患。

    3、新增第十六条第四款,建立动态监管机制,推动交通运输与公安交管部门实施驾驶员背景审查联动,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

    4、新增第十八条第五款,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禁止平台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与成本,保障从业者权益。    

5、新增第十八条第八款,明确合乘服务规范:规定合乘须经乘客同意方可提供服务,规范合乘行为。

    6、新增第二十条,规范聚合平台运营,增设聚合平台管理条款,明确其责任义务。

    7、新增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根据交通强国试点工作要求,推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支持巡游出租车实行“巡网两用、一车两价”运营模式。

8、新增第三十条,授权制定配套文件,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职责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文件。

(三)删除部分(涉及9条)

1、优化准入条件,在第六条中删除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第十八条删除“在本市依法纳税、提供本市发票”等限制性条款,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2、取消不合理限制,在第十五条中删除驾驶员“本市户籍或居住证”规定,落实公平性竞争审查要求,促进就业公平。

    3、清理无上位法支撑的表述,在第十条中删除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无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的表述;在第十五条中删除驾驶员五年内无被吊销记录等缺乏上位法依据的内容。

4、避免重复表述,删除修订稿中重复的内容,车辆登记、数据接入等条款。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保留车辆登记;在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保留数据接入内容。

    5、推行电子证照,取消随车携带纸质证件要求,适应数字化管理趋势。

6、依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因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删除乘客有权拒付乘车费并可向网约车平台或相关部门举报的相关内容。

7、删除过渡期条款,因行业已步入常态化管理,删除原设定的12个月过渡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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